20多年前,江苏省人民政府与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决定,将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笆斗村一宗面积约13.8万平方米的土地,以划拨方式提供给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桥公司”)使用,用于建设南京二桥公园项目。
二桥公司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后,先后在该地块上建设了门房大楼及相关场地设施,开发成为南京二桥公司的配套景观工程——南京二桥公园(南汊)(以下简称“二桥公园”),并对外开放供市民休闲娱乐。公园一直开放至2011年,随后闭园。
据江苏广播电视总台披露,这个投资2.6亿元的二桥公园闭园后不久,就成为了一个名叫戴虎的男子的“私园”。原因是,戴虎受二桥公司委托负责看管公园,但在封闭的公园内开展渣土转运、仓库出租等经营活动。过去十年间,虽然二桥公司多次下发“逐客令”,甚至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仍未能成功将戴虎赶走。

“公园”如何演变为“私园”?红星新闻调查显示,2015年8月是转折点:此前,戴虎确实受口头委托管理二桥公园;但自2015年9月起,二桥公司结束了委托关系。戴虎则以管理费和相关投入未结算及赔偿为由,拒绝搬离,这种状况持续了十年。
这十年间,戴虎在公园内开展经营活动,收取利益,而水电费等基本开支则由二桥公司承担。
二桥公司发出逐客令,称看管人在公园内非法经营
根据南京市栖霞区法院出具的(2024)苏0113民初4969号《民事判决书》,自2009年至2010年起,戴虎经二桥公司许可和委托,带领人员进入二桥公园负责安保及保洁等事务。双方未签署任何书面协议,但二桥公司实际按月向戴虎支付管理费用,直至2015年8月。自2015年9月起,二桥公司未再支付任何费用给戴虎。

二桥公司解释称,戴虎在看护期间存在“私搭乱建、违法违规修建停车场、马场、垂钓中心等,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导致公园管理状况“脏乱差”,甚至停放大量危险品车及搭设多处集装箱房,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和环境破坏。
基于此,二桥公司自2015年9月起要求戴虎立即撤场,且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但戴虎拒不搬离,且据称持续扩大非法改建和经营。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用均由二桥公司承担。

戴虎表示,二桥公司基于物权主张其撤场的行为,应当与其结算2015年9月至今的管理费用及2019年拆除公园内各项设施(跑马场、马匹调教场、鱼塘、果园、道路等)导致的资产损失赔付,不能单凭所有权要求其撤离。

戴虎称,自接手以来,曾与二桥公司多次商谈共同投资开发公园,完成了市场调研及项目规划报告,并逐步投资新建了跑马场、果园、荷花池、木制长廊等配套设施,对公园环境进行了整改,清理了大量渣土和杂草,共计投入资金逾1400万元。但后来因周边环境变化及相关部门不支持,公园开发建设被搁置。

戴虎提供的《二桥公园投资项目及费用》清单显示其有21项投资开支,包括清运渣土、平整场地、新建跑马场、种植果园等,合计金额约1,495.01万元。
对此,二桥公司资产管理部回应戴虎:“请提供相关项目实施依据(包括二桥公司书面或口头同意)及结算支付依据,如无相关证明,视为您自行实施,非二桥公司行为,并请自行处置。”
法院判决:看管人不可通过“占有事实”取得财产权
二桥公司介绍,自戴虎进入二桥公园起双方未签署书面合同。戴虎主张受二桥公司委托管理公园,但双方仅有口头委托。
栖霞区法院于2024年8月22日作出生效判决指出,二桥公司确认曾于2015年8月前按月支付戴虎安保保洁费用,确认双方形成口头委托合同关系。但自2015年9月起,二桥公司未再支付费用,多次书面要求戴虎撤场,其行为构成解除委托合同。

法院认为,看管人职责是保证被看管财产的完整及权利人的正常使用权,故看管人不能因事实占有而取得财产权,也不得成为阻碍权利人索回财产的借口。在委托解除后,看管人失去占有的合法依据,应及时返还财产。

依此,法院支持二桥公司诉请,判令戴虎自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搬离并返还二桥公园(含门房大楼)给二桥公司。
判决生效后,戴虎及园区经营人员仍未搬离。二桥公司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25年10月22日,栖霞区法院通知戴虎等于10月27日前迁出。尽管如此,戴虎仍未离开。11月7日,法院依法组织执法力量强制执行,正式将公园交还二桥公司管理。
据江苏广播电视总台2025年11月12日报导,二桥公司接管公园后,在大门外设置门闸。但执行人员撤离不到5分钟,戴虎在门闸内设立“门内门”,导致二桥公司工作人员无法进入。
11月1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二桥公司获悉,在相关部门努力下,公园收回工作正逐步推进。
红星新闻记者 韦星 受访者供图
编辑 张莉
审核 任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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