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浙江证监局对两家证券公司开出了监管罚单。
其中,浙商证券因托管部门存在违规问题,以及对资产管理子公司、私募子公司和另类子公司的合规管理不到位,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原财通证券员工彭某、杨某因在从业期间未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双双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托管疏漏及子公司合规问题
在托管业务方面,浙商证券被指出存在四大问题:部分核心业务岗位人员未具备两年及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托管业务办公场所未独立;基金投资监督标准及监督流程不完善;对托管部门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及投资基金管理不健全。
Wind数据显示,浙商证券于2015年1月获准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2021年9月正式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当前其公募基金托管份额约为16.23亿份,涉及5只公募基金。在2024年年报中,浙商证券表示,2025年将积极抓住服务上市公司的机遇,全力扩大机构业务规模,大力推进“双百行动”,挖掘并购重组、回购增持、托管外包及股权激励等业务机会。
浙江证监局还指出,浙商证券对资产管理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的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规定。对此,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商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公告,浙商证券需认真查找并整改存在的问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各项业务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公司须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和问责报告。

债券业务违规从业者被追责
另一方面,彭某和杨某两位证券从业者因在财通证券任职期间未严格遵守执业规范,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被浙江证监局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该条款明确规定,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以及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公开信息显示,彭某和杨某曾在某公司债公告中以受托管理人财通证券联系人身份出现。今年2月,财通证券因债券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承销尽调不规范和受托管理履职不力等问题,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具体问题包括:
- 债券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个别项目内核制衡性不足,质控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充分;
- 承销尽调不规范,部分项目对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财务会计信息等重大事项核查不充分;
- 受托管理履职尽责不到位,个别项目未充分关注存续期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事项,未有效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来源:券商中国
https://finance.sina.com.cn/wm/2026-03-15/doc-inhqzkiw98515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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