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十五五”战略目标 全面提升金融服务效能(二)
□ 杨成长 龚 芳 方思元
□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这标志着信用市场在市场经济体制机制改革及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
□ 加快健全信用体系和信用市场建设不仅是提升市场运行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要,更是实现“十五五”规划战略目标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受益于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及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已具备建设统一信用市场的良好基础
□ “十五五”时期,应依托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加快推进全国信用市场一体化进程:一要从理念上重视全国统一信用市场的建设;二要加快构建高标准信用基础设施体系;三要全面提升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估定价能力;四要提升市场经营主体的信用经营能力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推动各类资源要素在更大范围内顺畅流动、优化配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要“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
健全的信用体系和信用市场,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金融市场功能的关键所在。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持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顶层设计不断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加快推进,全国平台架构初步形成。但是,从整体来看,当前信用服务覆盖面偏窄、信用融资占比偏低等问题依然突出,信用作为关键企业资产和社会资源的价值还未得到足够重视。
“十五五”期间,要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能,必须要从完善市场基础制度体系、健全市场基础功能出发,在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总体框架下,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信用大市场,使信用在统一规则下流通,在市场机制中定价,在金融体系内实现价值转化,释放信用的要素价值和制度红利。
一、完善的信用体系是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的重要基础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是现代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石。完善的信用制度不仅是保障市场体系高效运行的前提,更是决定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关键因素。信用作为金融风险定价的根本依据,其信息的充分性、透明度与可追溯性,直接关系到金融机构对企业真实风险的识别能力,进而影响融资定价、资本配置与系统性风险防控。同时,健全的信用机制有助于打破抵押物导向的融资服务模式,为金融机构创设信用贷款、信用保险、供应链金融等新型融资工具,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从而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流向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系列成绩。从顶层设计看,2014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发布,标志着信用建设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22年《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印发,进一步将信用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党的二十大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对信用体系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从制度建设看,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社会信用立法纳入了立法规划第二类立法项目。在地方层面,全国已有27个省份、18个地市出台社会信用条例。此外,信用领域国家标准累计发布超60项,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标准化水平不断提升。
从基础设施看,我国已初步建成“两平台、一网站”的信用基础设施平台,包括“国家—省—市—区县”四级联通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融资信用服务“信易贷”平台以及“信用中国”网站。其中,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归集1.8亿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超过807亿条;信易贷平台助力信用主体融资超过37万亿元;“信用中国”网站日查询量突破2亿次。
“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要“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这标志着信用市场在市场经济体制机制改革及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重要性将进一步提升。
与此同时,从“十五五”规划建议的重要改革部署看,无论是推动科技创新、打造现代化产业体系,还是促进内需扩容、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都离不开完善的信用体系作为底层支撑。信用体系越健全,市场交易成本就越低,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就越高。加快健全信用体系和信用市场建设不仅是提升市场运行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要,更是实现“十五五”规划战略目标的重要保障。
二、当前我国信用市场建设还面临四个短板
近年来,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已取得积极进展,但与现代金融体系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要求相比,仍存在一些差距。其中,信用服务可得性不强、信用融资占比低、信用基础设施不健全以及信用评级定价不充分是较为突出的短板。
信用服务可得性不强,大量中小经营主体仍处于信用服务体系之外。截至2024年11月底,我国实有登记注册经营主体达1.89亿户,其中企业6086.7万户、个体工商户超1.2亿户,是支撑社会就业和创新创业的重要经营主体。然而,相关调研结果显示,超过九成的小微企业从未获得过银行贷款,缺乏可识别的信用信息与信贷记录,长期处于“信用空白”状态,难以被纳入到传统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体系中。除银行体系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覆盖面更为有限,相关数据显示,当前小微企业保险覆盖率仅为10%左右。
信用融资占比低,信用贷款及信用债市场发展缓慢。一方面,我国银行贷款以抵押、质押贷款为主,信用贷款占比不高。以42家上市银行为例,截至2024年末,合计信用贷款占比不足四成,且信用贷款占比较高的银行主要集中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多数城商行、农商行信用贷款占比不足三成。另一方面,我国信用债市场发展缓慢,信用债在债券市场中的占比较低。从增量来看,2024年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额约14.5万亿元,仅占各类债券年发行总量的18%;从存量来看,2024年不含金融债的企业信用债余额占比仅为19.8%,债券市场仍以国债、地方债和金融债等利率债为主,企业能获取的信用融资资源仍然有限。
信用基础设施尚不健全,信用数据的获取和共享存在诸多障碍。虽然我国已初步建成“两平台、一网站”的信用基础平台,但是在实践中,数据的归集、查询、调用和共享都存在明显堵点。作为全国信用信息枢纽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虽已归集数百亿条数据,并与多部门、多个省份实现互联,但在实际使用中仍存在查询速度缓慢、检索体验不佳等问题。“信易贷”平台虽覆盖范围持续扩大,入驻金融机构与注册企业数量显著增长,但其服务能力与全国规模化服务需求相比仍显不足。在社会信用数据共享方面,由于社会信用法尚未出台,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及隐私保护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同时,我国银行系统、司法系统、税费系统、民事调解系统等信息共享程度相对不足,还难以对企业的真实信用形成完整画像。此外,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的短板也较突出,部分地区虽已探索建立失信主体修复通道,但由于标准不统一、程序不透明、数据更新不够及时,企业普遍反映信用修复异议申请效率低、修复标准不明确,企业修复信用、提升信用较为困难。
信用评级定价不充分,信用价值尚未有效显现。当前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在评级模型、数据体系、评级语言、行业覆盖等方面与国际三大评级机构相比都还存在一些差距,评级结果的国际认可度及影响力还有待提升。与此同时,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估和定价能力也相对不足。多数机构的信用评级模型以财务报表等静态信息为主,对企业经营变化的灵敏度不高,难以及时反映创新型、轻资产企业的真实风险水平和成长潜力,导致信用评估结果与实际经营状况脱节。以信用债定价为例,目前我国不同等级债券间的利差并不明显,3年期AAA级与AA级企业债的平均发行利差仅约为63个基点,企业债发行利率更多反映的是流动性溢价,而非信用风险定价。在2024年国内债券市场存续发行主体中,约90%的公司债发行主体被评为AA级及以上,评级分布高度集中,信用评级难以有效区分不同发行主体的风险水平。
三、“十五五”期间要加快推进全国统一信用市场建设
“十五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将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技术、数字等新型要素将逐步取代土地等传统要素,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知识产权、商誉品牌和数据等无形资产将取代房地产、设备和固定投资等不动产,成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柔性生产、情绪消费、分享消费等新模式也将取代传统生产零售等旧模式,成为经济运行的新推动力。随着新要素、新资产、新模式的不断涌现,企业的信用资源以及表现形式都将呈现巨大变化,对信用体系及信用市场发展提出系统性新要求。
近年来,受益于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及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已具备建设统一信用市场的良好基础。一方面,企业经营、合同履约、纳税、交易、社会责任等行为数据实现了实时记录与归集,信用的生成、传播和监管正加速向数字化、可追溯化、智能化演进;另一方面,信用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机制日益完善,为信用要素自由流动和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奠定了制度基础。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好发挥信用在引导市场资源配置上的信号作用,“十五五”时期,应依托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加快推进全国信用市场一体化进程,通过信用基础设施的完善、信用定价水平的提升,引导全社会增强信用意识,充分发挥企业信用价值。
(一)要从理念上重视全国统一信用市场的建设
在过往经济活动中,多数市场经营主体仅将信用视为一种风险评估指标,未能充分意识到其作为重要资源和生产要素的经济价值。应当认识到,信用不仅是企业履约能力和诚信水平的体现,更是一种可交易、可定价、可增值的无形资产,是构成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五五”时期,要更加重视从资产和资源的角度认识信用,形成企业主动经营信用、各类中介机构专业评估信用、政府系统建设信用市场的协同格局,共同推动全国统一信用市场的建设。
政府要把信用市场作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来系统谋划。要实现信用的资本化和证券化,必须依托统一、公正、开放的市场环境,让信用像资本、数据、技术等生产要素一样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定价与配置。当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仍存在布局分散、标准不统一、区域壁垒等问题,导致信用信息难以互认、信用资源难以流通、信用价值难以充分实现。“十五五”时期,各级政府要认识到信用体系建设不仅是信息治理工程,更是市场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要把建设全国统一信用市场作为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抓手,让信用真正成为连接政府治理、企业经营与金融服务的核心枢纽。
中介机构要强化信用价值发现功能,提升信用评估的合理性与前瞻性。信用的价值实现,离不开专业中介机构体系的支撑。金融机构、评级机构、征信服务商等共同构成信用要素交易的中介机构,通过模型分析与数据评估,将信用资源转化为融资能力、交易便利与市场信任,是信用要素流转和定价的关键环节。然而,当前中介机构普遍存在评估方式滞后、模型体系僵化等问题。“十五五”时期,各类金融与信用服务机构要认识到信用不仅是风险管控对象,更是价值发现的载体,要从防风险思维转向价值识别思维,从静态信用评级转向动态信用识别,通过数字化、智能化手段提升信用评估的及时性和包容性,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市场化定价功能和信号作用。
企业要树立信用即资产的理念,把信用作为核心资产来经营与管理。企业是信用资源的创造者与所有者,信用的积累来源于企业长期、稳定、合规的经营行为,具体体现在财务报表、纳税记录、合同履约、知识产权保护、品牌声誉、环境与社会责任等多个维度信息。过去,不少企业把信用当作获取融资的手段,甚至出现虚报业绩、隐匿债务、拖欠款项、违规经营等行为,导致信用透支,损害市场信任基础。“十五五”时期,企业要从战略高度认识信用的经济价值与竞争价值,把信用视为公司品牌与信誉的延伸,视为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资产,让良好的信用成为企业长期稳健经营的关键无形资本。
(二)要加快构建高标准信用基础设施体系
当前建设全国统一信用市场的关键在于补齐基础设施短板,让信用信息真正流通和高效应用起来,形成以真实信息为基础、以市场定价为核心的信用大市场。
夯实信用信息基础设施,打造高效统一的国家信用信息平台体系。要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融资信用服务“信易贷”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建设成全国信用市场的主枢纽,通过重点加强系统算力与存储能力建设、扩大数据接入范围、优化检索逻辑与用户界面,着力解决查询反馈慢、信息覆盖不全、数据更新滞后、地区接入不均等问题,使其成为全国统一信用查询与应用的权威主入口。同时,整合各地分散建设的信用信息系统,减少冗余平台,建立统一的接口标准和数据目录,推动地方信用平台有序并入国家信用平台体系,构建成为分级管理、全国互联的一体化架构。此外,还要建立信用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对企业的经营状态、纳税行为、合同履约、司法记录、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信息要定期核验、自动校准,确保信用记录有源可溯、动态更新,形成信用生成、信用评价及信用自动修复的完整闭环。
打通部门间数字壁垒,构建系统化的信用数据基础设施。目前,全国约70%的信用数据分散在不同部门,尚未实现有效共享,导致金融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缺乏完整的信用评估基础。要以全国统一信用平台建设为抓手,加快推动部门间的数据贯通与共享机制建设,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目录和分级授权标准,明确数据归集、更新与应用责任。要将信用信息共享工作纳入政务考核指标,建立部门数据共享“责任清单”,从明晰体制机制入手,打破数据孤岛,实现信息高效流动。同时,要探索政务信用与商业信用的互补衔接机制,一方面,推动政府公共数据在脱敏后向市场机构有序、有条件开放;另一方面,支持并引导腾讯、阿里、美团等大型平台企业,将其在经营中沉淀的交易信用、履约信用数据与国家信用数据平台的对接,实现政府数据与市场数据的互通融合,形成更全面、更及时、更合理的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画像及社会信用数据体系。
打破区域壁垒,推动信用互认和协同监管。当前,各地信用体系建设标准不一、互认机制缺失,企业“异地授信难”的问题仍然突出。部分地方在招投标、融资审批过程中,本地企业可直接验证信用,而外地企业仍需反复提供证明材料,信用区域壁垒严重削弱了统一市场的公信力。要加快构建跨区域信用互认与互换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异地可查、跨区可用”。要鼓励在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双城经济圈等区域率先试点,通过建立区域信用标准共建联盟,制定信用信息共享目录与数据格式规范,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双向流通。同时,要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金融授信、跨区域许可等重点领域,探索跨地信用共享和联合奖惩制度,实现“一地守信,全国受益”。
(三)要全面提升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估定价能力
信用市场体系的建设需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专业的中介机构服务体系是信用市场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十五五”时期,要以数字化手段赋能信用中介机构发展,通过完善标准体系、拓展应用场景、提升中介专业能力,全面提升信用评估的科学性、有效性和普惠性。
建立权威统一的信用评估标准体系。信用价值的市场化首先取决于信用评估的标准性和可比性。要以国家标准体系建设为牵引,探索分层构建由“基础信用+行业信用+创新信用”组成的多维度评价体系。基础信用以工商、税务、社保、司法等公共信用信息为核心,反映企业的合规与稳健经营状况;行业信用由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参与制定,体现行业特征与业务风险;创新信用重点覆盖知识产权、数据资产、绿色生产等新兴领域,重点反映企业创新活动的风险及信用质量。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框架、技术规范、披露规则,明确不同资产类型的计量方法与价值区间;强化中央统筹与地方协同,形成标准共建、数据互认、结果共享的长效机制,为全国信用统一定价和交易提供参照基准。
推动信用评估的数字化、智能化、场景化转型。信用评估不能局限于静态的财务分析,而要与企业的日常经营过程动态融合。要顺应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推动中介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支付体系、工业互联网、区块链等数字化基础设施,将企业在交易、履约、物流、用工等环节的行为数据纳入信用体系,推动信用评估向实时化、智能化转变。同时,在企业行为场景化的大趋势下,要推动金融机构、信用服务商与行业平台协同创新,围绕产业链、供应链、服务链开发场景化信用产品,如供应链履约贷、平台交易信用保、知识产权融资等,让信用评估更贴近企业真实经营场景,增强信用产品的可用性与流动性。
系统培育一批数字化、专业化的信用中介服务力量。信用的市场化定价,离不开高质量的中介服务体系,要加快构建以市场机构为主体、以数字技术为支撑的信用服务供给体系。首先,要在资源上予以支持,鼓励各地设立信用服务试点基金、提供数据沙盒等基础资源,通过财政资金引导、政府采购、税收优惠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进入信用服务领域。其次,要扶持一批专注细分行业、熟悉业务场景的信用评级和征信企业,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分级管理制度,支持评级、征信、数据分析机构实现专业化分工、差异化发展,提升在科技、绿色、数字等领域的信用评价能力。最后,要聚焦提升中介机构的专业能力,探索建立信用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标准与培训体系,鼓励设立科技信用分析师、数字信用分析师等专业人才认证机制,依托高校和研究机构推动信用人才培养与在职培训常态化、规范化。同时,鼓励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跨境评级合作,提高我国信用服务行业的国际话语权和品牌影响力。
(四)要提升市场经营主体的信用经营能力
企业是信用的源头和经营主体,信用的积累、使用与修复最终都依托于企业自身。“十五五”时期,要把提升企业信用管理能力作为推动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引导企业把信用管理作为企业战略及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推动信用真正成为支撑企业稳健经营与持续成长的核心资产。
通过内部引导和外部激励,推动企业像管理资金、品牌、技术一样管理信用。要支持企业健全信用管理制度体系,通过行业协会发布信用管理标准和典型案例等方式,鼓励企业建立覆盖信用记录采集、信用风险识别、信用修复管理的内部机制,健全信用档案、履约记录和信息披露机制,形成以合规经营、诚信履约、透明治理为基础的信用积累体系。同时,要强化信用在企业外部经营中的实际应用。一方面,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扩大信用使用范围,让企业感受到信用的经济价值与制度回报,形成“以信用赢资源、以信用拓市场”的良性循环。另一方面,要加大对企业失信、违规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市场禁入、限制融资等措施,并建立信用修复期与信用观察期制度,引导企业主动纠错、修复信用记录,通过正向激励与反向约束双重强化企业的信用价值。
构建信用服务与培训支持体系,帮助中小企业提升信用经营能力。当前,大量中小微企业普遍缺乏专业信用管理能力,对如何积累、展示和修复信用认知不足。一方面,要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服务公共平台,提供信用诊断、信用修复、信用提升咨询等一站式服务。另一方面,要鼓励地方政府与行业协会、高校、征信机构合作,建立信用管理学院、企业信用课堂等培训机制,推广信用管理的标准化工具与方法。通过政策引导与市场服务结合,形成企业主动管理信用、金融机构精准识别信用、政府系统支撑信用的良性循环。
(杨成长系全国政协委员、申万宏源研究首席经济学家;龚芳系申万宏源研究政策研究室主任、首席研究员; 方思元系申万宏源研究资深高级研究员)
https://finance.sina.com.cn/roll/2025-11-20/doc-infxyprm3198028.shtml


Leave Your Comment Here